我国新能源领域中的竞争问题分析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能源环境研究中心
摘 要:本文作为中国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报告的一部分,主要分析了世界新能源的相关背景,我国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的发展和竞争状况,我国新能源政策框架和贸易摩擦。
关键词:新能源;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竞争分析;贸易摩擦
新能源是相对于长期使用、技术成熟的常规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水能)而言,已经开发但还不能大规模使用的能源,既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即通常所说的可再生能源),又包括传统能源的现代化高效利用,比如以煤气化为核心的多联产能源系统。新能源产业具有资源消耗低、清洁度高、潜在市场大、综合效益好的优势,是关系能源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本文介绍的新能源产业主要是指可再生能源产业。
一、行业相关背景
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过了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制定通过的《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该协定旨在“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变化对人体造成伤害”。条约为各国的二氧化碳排放规定了标准,即:在2008年至2012年间,全球主要工业国家的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比1990年的排放量平均低5.2%。条约于2005年开始强制生效,共有183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2009年,来自192个国家的谈判代表齐聚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节能减排成为本次气候峰会的热点话题。而作为减排温室气体和延缓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之一,世界各国均把发展新能源作为本国的重要选择。
2005年美国颁布的《国家能源政策法》中要求“燃料制造商到2012年在汽油中必须加入2250万吨生物乙醇,由此每年减少向外商支付640亿美元的购油款。”2008年11月,奥巴马政府宣布了
本文为《中国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报告(2012年)》分报告。分报告指导:林智钦 中国能源环境研究中心主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研究员、教授,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能源环境高峰论坛秘书长;执笔:王 冰 国际经济研究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
一项7870亿美元的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根据这一计划:美国将在未来10年内耗资1500亿美元刺激私人部门投资清洁能源,到2012年,保证美国人所用电能的10%来自可再生能源,2025年这个比率将达到25%,到205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较1990年降低80%。
欧盟先以生物柴油为重点,继而启动了一个发展生物乙醇的激进计划,并于2007年制定了2020年生物燃料不得少于运输燃料10%的目标。德国2000年的《可再生能源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体现了补贴新能源发展模式,主要有:规定新能源占德国全部能源消费量的50%,并为此制定了政府补助。新能源发电可无条件入网,传统能源和新能源采取非对等税收,全力扶持新能源企业发展。对新能源进行电价补贴,推出促进太阳能的“十万屋顶计划”,对太阳能发电提供财政支持。
1974年,日本制定并实施了“新能源开发计划”,即“阳光计划”,把发展太阳能和燃料电池技术定为国家战略。1994年12月,日本内阁会议通过“新能源推广大纲”,第一次正式宣布发展新能源及再生能源, 提出到2010年,新能源和再生能源占全国能源供应3%以上的目标。
我国新能源的发展从国家的支持来讲,始于国家“六五”计划期间,也就是上世纪80 年代初期,新型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始列入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由中央政府拨给资金。这是我国第一次把新能源作为国家发展的一个战略组成部分。到了二十一世纪,我国面临的能源问题更加凸显,能源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未来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因素。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开始大力扶植新能源产业。2006年1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可再生能源在未来中国经济和能源发展的战略地位。2007年8月颁布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在2010年将新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耗中的比例增加到10%,在2020年达到15%,从而为中国可再生能源的长期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竞争状况
(一)风电产业
1. 风能概述
风能是地球表面大量空气流动所产生的动能,通过利用风车把风的动能转化为旋转的能量去推动发电机,以产生电力。风能的优点是洁净环保,且取之不尽。缺点是风的间歇性导致产能不稳定,以及风能转换效率低,风能利用受地理环境的限制。
风能产业是由制造业、服务业、咨询业和保险业等相关产业组成,其中制造业又包括风机整机制造业和零部件制造业,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产业。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产业体系,主要表现为风电整机制造业发展迅速,而与之相配套的零部件产业、服务业和咨询业发展相对缓慢;风电制造企业缺乏自主创新能力,大多停留在加工制造环节。
2. 风电产业市场状况
(1)风电开发商
我国的风电场投资和开发主要以中央和地方国有发电企业为主。2011年,国电集团(龙源集团)新增风电装机容量3198兆瓦,继续保持行业第一。五大发电集团(国电、华能、大唐、中广电、华电)占据全国新增风电装机的一半以上。造成风电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占主体地位的原因很多,国有企业的资金实力和科技实力是一方面,但最重要的还是国家的产业导向。国家发改委对可再生能源的扶持政策中有一条硬性规定:对几大发电公司,要求它必须按照火电的装机匹配5%到10%的可再生能源,否则不予核定新的火电项目。所以,众多的火电投资商为了满足发展的需要,争相投资风力发电。而实际上,在尚未成熟的风能发电市场,对国有发电企业而言,公司盈利并非直接目的,抢占地盘,提前达到国家规定的新能源份额才至关重要。
(2)风电机组整机制造商
目前,我国从事风电机组制造的企业共有约80家,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各企业产品开发模式主要由三种:(1)与国外风电设备制造企业成立合资公司或者购买生产许可证,直接引进国外先进生产线生产;(2)与国外企业进行联合开发设计;(3)与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掌握核心技术。涉足风电设备制造的内资企业中除了少数是直接从事风电设备制造的外,多数是从其他设备制造企业转型而来。总体而言,我国内资企业在国内风能制造领域保持领先优势,2011年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91.3,基本上将国外风电机组制造商排除在中国市场之外。
2011年中国(不包括台湾地区)累计安装风电机组45894台,装机容量62364.2MW,年增长39.4%。2011年,我国十大风电机组制造商中,金风科技、华锐风电、联合动力保持行业前三位置,占据了53%的市场份额。前十强的企业(表)累计占有市场份额83.2%,行业发展具有明显的垄断特征。
表1 2011年中国新增风电装机前10机组制造商
数据来源:中国风能协会
此外,我国风电厂商自主品牌建设发展迅速,2010年有四家企业进入世界前10强,其中华锐风电紧随第一名的维斯塔斯(Vestas),市场占有份额居世界第二。金风科技、东方电气、联合动力也已经成为世界知名品牌。
表2 2010世界十大风电机组制造企业市场份额排名
序 号 |
企业名称 |
2011市场份额 |
1 |
Vestas(丹麦) |
12.9% |
2 |
金风科技 |
8.8% |
3 |
Enercon(德国) |
7.6% |
4 |
Suzlon(印度) |
7.6% |
5 |
Siemens(德国) |
7.6% |
6 |
GE Wind(美国) |
7.4% |
7 |
华锐风电 |
7.2% |
8 |
联合动力 |
7.0% |
9 |
Gamesa(西班牙) |
6.4% |
10 |
明阳风电 |
2.9% |
数据来源:BTM Consult , World Market Update 2010
3. 风电产业发展特征
(1)核心技术欠缺,基础研究不足
我国风电机组整机制造企业虽然在装机容量上占有优势,但是研发水平普遍不高,核心技术和零部件仍然依赖进口。变流器、主轴轴承、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的进口比例也均在50%以上。虽然这在行业发展早期是一种尽快缩短与国外企业差距、占领风电市场的举措,但是也存在技术引进费用高昂、引进的机型不是国际最先进的机型、重复引进等问题。与风电、水电和核电相比,我国的风电产业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掌握风电技术的研发和管理人才匮乏,风电机组的基础性和综合性研究投入仍然不足,风电机组总体设计和关键零部件设计能力仍然是制约我国风电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
(2)缺乏强制认证检测制度 风电事故不断
2010年1月,东汽风机倒塌。随后,华锐等品牌风机也相继出现问题。2011年1至8月份,全国发生193起风电机组脱网事故,而这一数据在2010年,却只有80起。其中,在2011年“2.24” 甘肃酒泉风机大规模脱网事故中,59%台风电机组脱网,损失电力84万千瓦,是近几年我国风力发电领域对电网影响最大的一起事故。风电事故的增加,暴露出我国风电机组产品的质量问题。丹麦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制定了风电设备强制检测和认证制度,规定未通过认证的企业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然而,我国风电设备检测才刚刚起步,国内许多第三方检测机构知识和经验欠缺,测试能力有待提高;企业虽然有自身的检测标准,但都只是针对自身产品,检测的标准也参差不齐。
针对近年风电场建设和运行安全事故频发的状况,国家能源局于2011年11月印发了《关于加强风电场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通知》提出了相关具体措施,明确了事故责任主体,并要求建立相关的机制和管理体系保障风电场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2010年1月,国家能源局成立能源行业风电标准建设领导小组及能源行业风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始着手制定《风电标准体系框架》。《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也进入意见征求阶段。
(3)产业发展不均衡,造成行业恶性竞争
目前,我国风电企业多集中于产业链的制造环节,已经造成风电产业上下游不发展不协调,与风电制造业配套的风电服务咨询业更是薄弱,一个合理的风电产业体系尚未形成。我国风电机组制造企业超过80家,叶片制造商超过50家,塔架制造厂100多家。预期产能大大超过实际市场需求。由于缺乏强制检验标准,我国企业往往将扩大产能而不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出现了“同质化竞争,价格无序竞争,重数量扩张,轻产业升级”的趋势。
依靠技术引进和投资带动的风电发展模式,在世界经济复苏依然乏力、海外市场需求不足的情况下,风电制造企业大力发展国内市场,导致行业的恶性竞争。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企业用低于成本价格获得风电特许权项目,以占领国内风电市场的情况。一方面是核心技术依赖国外引进,另一方面是价格战愈演愈烈。我国的风电装备制造业还没有进入理性健康的发展轨道。
(二)太阳能
1.太阳能概述
太阳能光伏发电是利用半导体的光电转换效应,将太阳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固态发电技术。太阳能资源丰富,从生产到使用的各个环节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特别是在运行中不消耗水,没有任何转动和高温部件,维护费用低,尤其适合在沙漠戈壁等地区大规模使用。经过多年发展,光伏发电目前是一种较为成熟可靠的技术,已经从过去独立的系统,朝大规模并网方向发展。但目前光伏发电最显著的缺点是成本高,目前每千瓦时电能生产成本是煤电的20倍、风电的10倍左右。随着技术的进步,光伏发电的成本将有可能接近现在风电的成本。
我国太阳能光伏产业主要由高纯硅材料、硅锭、太阳能电池制造、光伏组件封装以及光伏发电系统多个产业环节组成。目前我国光伏产业的最大的特点就是“两头在外”,95% 的原材料需要进口,95% 的太阳能电池用于出口。
2. 光伏产业发展状况
(1)光伏制造大国、应用小国
我国是第一大光伏制造国,加上台湾省,目前世界上60% 以上的光伏产品都是中国制造。中国制造规模在1000 兆瓦以上的有五六家,在500 兆瓦以上的有几十家,依靠着国际市场的支撑,使中国成为全球最大的光伏制造业聚集地和光伏产品出口国。国内整个光伏产业链的企业数量达到580 余家,从业人数约为30 万人。我国从2007年开始已经连续五年产量世界第一,占世界光伏电池产量比例也由2007年的27.20%上升到2011年的56.45%。
表3 太阳能光伏电池产量及占世界比例
年 份 |
2007 |
2008 |
2009 |
2010 |
2011 |
世界光伏电池产量 |
4000 |
7900 |
10660 |
16000 |
21000 |
我国光伏电池产量 |
1088 |
2600 |
4011 |
8000 |
37200 |
所占份额% |
27.20 |
32.91 |
37.63 |
50.00 |
56.45 |
数据来源:《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报告2011(中英文版)
与光伏生产制造相比,我国却是光伏应用小国,欧洲装机量是全球的60% 左右,我国装机量大概只占10%。应用弱国的后果是国内没有市场,无法消耗国内巨大的产能,只能向海外开拓市场。“出口为主”的市场格局也让我国光伏产业发展严重依赖国际市场,受制于人。我国九成以上的太阳能电池出口到国外,约有七成左右的光伏产品出口到欧洲市场,一旦国际市场出现大的波动,就会影响整个产业链的健康发展。
我国光伏产业“两头在外”的产业特征使我国光伏产业很容易受到海外市场环境的影响而充满不确定性风险。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使光伏市场大国德国削减太阳能发电补贴,光伏产品海外市场出现萎缩;美国、欧盟针对中国光伏企业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也给中国企业带来沉重打击。2011年10月,全球最大的光伏组件生产商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忽然传出“申请破产”的消息,但公司方面随即否认;早些时候,江西维赛LDK公司也传出资金链紧张的消息。
针对光伏企业近年的困境,国家相继出台了各项的政策措施。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做好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明确了2012年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补助标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太阳能发电“十二五”规划》等产业规划的颁布实施,也为光伏产业后续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区域分工与竞争
我国太阳能光伏产业链已经表现出越到上游,资本、技术密集型特点越明显,越到下游劳动力密集型特征越明显的特定,形成了以长江三角地带为制造基地,中西部地区为原材料供应地的产业分布格局。长三角以江苏为产业增长极,主打中下游的光伏电池及组件生产,产业规模占全国一半;环渤海以河北为核心,主打上游材料生产加工,产业规模居第二,主要聚集区为邢台宁晋、保定和廊坊;珠三角以深圳为核心,主打下游应用产品生产;中部地区主要是江西、湖北、湖南;西部地区主要是四川、内蒙古、青海、陕西等省,重点利用能源、矿产等优势,主打上游多晶硅原料生产,可提供全国10%的原料。从我国光伏产业聚集格局变化趋势看,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和中西部地区已形成了多个覆盖光伏产业链的制造企业集群,未来将有可能逐步形成五大光伏产业集聚地。
(3)产能过剩、产品价格急剧下滑
目前,中国光伏制造业的产能严重过剩。国内有28个省市都把光伏产业作为新的主导产业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全国600个城市中,有300个发展光伏太阳能产业,100多个建设了光伏产业基地。各种大小企业有七八百家,其中既有无锡尚德、天合光能、英利能源这样的行业巨头,也有四川永祥、陕西天宏这样的小型企业。2011年,全球太阳能光伏市场需求为27.4GW,中国光伏产业联盟监控的156家组件企业产能显示,中国的光伏产能将超过40GW。
虽然光伏市场需求持续下滑,但在建产能却在持续释放。2011年9月,全球光伏组件
出货量第一的无锡尚德公司四期工程投产,新投入的产能达到600MW,使得无锡尚德今年年底前将实现2.4GW的晶硅组件生产能力。英利集团在2011年年底将把组件产能扩到2GW,相比前年的出货量约增加1 倍。天合光能也预计其光伏组件产能或增加到1.9GW,较前年底增长近60%。由于产能扩张过于迅猛,远远超过了需求增长速度, 2011 年光伏产业链价格出现了急剧下滑,电池、组件环节价格下降了约四成,上游多晶硅环节价格更是降低了近六成。这导致前期盲目进入太阳能光伏行业的小企业的退出和倒闭。2011年10月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报告建议,为避免太阳能、风能等新兴产业大量重复同质发展,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指导企业理性投资,让市场调节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生物质能
1. 生物质能概述
“生物质”是指通过光合作用而形成的各种有机体,包括所有的动植物和微生物。生物质能就是太阳能以化学能形式贮存在生物质中的能量形式,即以生物质为载体的能量。它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绿色植物的光合作用,可转化为常规的固态、液态和气态生物燃料。固体生物燃料包括成型燃料、直燃和与煤混烧燃料;液体生物燃料包括生物燃油、燃料乙醇和第二代生物燃料纤维素乙醇;气态生物燃料包括沼气、生物质气化等。
生物质原料资源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工农业和生活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生物质,包括农作物和秸秆、林业剩余物、城乡和工业有机垃圾;二是潜在的人工培育生物质资源,包括各类能源农作物、能源林木等。
2. 市场竞争特征
生物质能产业包含的领域有生物质发电、沼气利用、固体成型燃料和生物液体燃料。其中受到最多关注的是生物质液体燃料(生物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世界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发展生物燃油产业(包括生物燃油加工业以及其相关产业,如能源农业和能源林业),其中共同的目的在于保障石油安全。本文也将主要关注生物液体燃料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1)生物燃料乙醇
燃料乙醇是当前世界上使用量最大、最现实可行的替代石油的生物燃料,最具吸引力的是它是目前唯一能够替代运输用化石冶铁燃料的可再生资源产品。其原料多种多样,有玉米、薯类等淀粉类的,有甘蔗、甜菜等糖类的,也有纤维素类的。加工工艺是通过微生物对葡萄糖作酒精发酵而得到乙醇;新开发的技术可以把纤维素类的秸秆汽化后再合成乙醇(即新一代纤维素乙醇)。燃料乙醇可以单独或与汽油混配制成乙醇汽油作为汽车燃料。
我国推广乙醇汽油最早是在1998年,当时粮食库存积压严重,国家不仅要拿出大量资金去新建粮库,还要大量补贴库存粮食进行储存。于是,在国际原油价格逐步攀升之时,政府开始考虑用陈粮加工乙醇添加到汽油中给车辆提供动力。2002年,国家批准了吉林燃料乙醇公司、黑龙江华润酒精公司、河南天冠燃料乙醇公司和安徽丰原生化公司四家为首批国家级燃料乙醇产业试点基地。这样做既解决了能源短缺问题,又消化了陈粮,一举两得。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继巴西、美国之后的第三大生物燃料乙醇生产国和应用国。
我国的燃料乙醇产业呈现出较明显的国家主导特征,许多大的生产项目都是以国有企业为投资主体。2002年,国家投资50余亿元,批准全国建立4个以消化“陈化粮”为主要目标的燃料乙醇企业,总生产能力100余万吨。2010年,中粮集团与国内相关科研单位合作,在内蒙古建立了甜高粱生产乙醇的生产线,取得阶段性成果,在河北建立年产20×104t/a燃料乙醇生产线。中石油在山东建设以甜高粱和红薯为原料,年产10×104t/a燃料乙醇生产线。
(2)生物柴油
生物柴油以大豆和油菜籽等油料作物、油棕、麻风树等油料林木作物、工程微藻等油料水生植物以及动物油脂、废餐饮油等原料制成的液体燃料。生物柴油燃烧的废气对人体的损害远低于石化柴油,同时其燃烧时更完全、排烟少。生物柴油来源于植物,具有高的生物降解性能,基本对环境不会产生灾难性的危害。
我国民营企业是最早进入国内生物柴油行业的企业。目前,我国的生物柴油行业已形成民营企业、大型国企、外资企业共同参与的格局。其中,民营企业是我国生物柴油行业的主力军,而大型国企和外资企业则起步较晚,现多处于原料林基地或者工厂的建设期,真正运营投产的项目较少。
海南正和生物能源公司、四川古杉油脂化公司、福建卓越新能源发展公司等都建成了年生产能力1万到2万吨的生产装置,主要以餐饮业废油和皂化油下脚料为原料。2002年9月,福建龙岩卓越新能源公司建成利用废动植物油生产生物柴油的新工艺,并于2003年建成年产量1万吨的能力。2010年初,由中海油总公司投资兴建的年产6万吨生物柴油的项目,是海南首个建成投产的生物柴油项目。
制约我国生物质能源的大规模生产的主要瓶颈依然是原料资源短缺。目前,我国生物柴油原料主要为地沟油、植物油脚等废弃油脂。而这些废弃油脂分布在全国各地,回收成本高昂,厂家一般只能就地取材,导致了很多企业出现了严重的原料短缺现象。出于粮食安全考虑,粮食乙醇项目也在2006年被国家发改委叫停。木薯乙醇、甜高粱乙醇、麻风树生物柴油等非粮生物燃油技术产业化进程也才刚刚起步。
对于生物柴油的生产,国家还没有制定相关的政策,特别是没有出台生物柴油的国家标准,更没有生物柴油正常的销售渠道。销售渠道匮乏表现为民营企业的生物柴油无法进入国有加油站。虽然《可再生能源法》确定了生物柴油的合法地位,生物柴油国家标准的出台也解决了生物柴油进入国有加油站的障碍,但由于各种原因,民营企业的生物柴油始终无法通过合法渠道顺利进入中石油、中石化的销售网络中,严重制约了生物柴油企业的产品销售。同时,国家对成品油批发零售资格的严格管理也限制了民营企业生物柴油的上市供应。
三、政策框架
(一)法律法规
2006年我国开始实施《可再生能源法》,并于2009年做了修订。《可再生能源法》体现了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五项重要制度:即总量目标制度、强制上网制度、分类电价制度、费用分摊制度和专项基金制度。在这五项制度下,我国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框架基本形成。
总量目标是指用法律形式对可再生能源的总量或者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做出规定。全额保障性收购是指国家能源相关部门和财政部,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计划,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会同相关部门在年度中督促落实。分类电价制度,是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规定进行补偿。
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列入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管理。2011年12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作出相关规定,保证基金的合理使用。
(二)规划目标
与可再生能源相关规划包括:《可再生能源中期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等。其中,2007年正式颁布《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这一规划提出了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体目标,成为指导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规划明确提出到2010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10%,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占能源消费总量15%的阶段性发展目标。2012年8月,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正式颁布。规划指出: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电力体系中将上升为重要电源,到2015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争取达到总发电量的20%以上
此外,针对风电、光伏产业、生物质能产业国家也出台了各项专业规划。2012年3月科技部出台了《太阳能发电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从材料、器件、系统及装备四个方向对太阳能发电科技发展进行全线规划布局。《风力发电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分析了“十二五”期间我国在风力发电科技领域的主要需求,从现状和形势需求出发,明确了风力发电科技未来5年的指导思想、发展原则和发展目标。2006年,国家发改委制定了《生物燃料乙醇及车用乙醇汽油“十一五”发展专项规划》,明确提出了“因地制宜,非粮为主”的发展方向,重点支持用木薯、甜高粱、秸秆等非粮原料生产燃料乙醇。
(三)经济激励政策
1. 财政补贴政策
2009年7月,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决定综合采取财政补助、科技支持和市场拉动方式,加快国内光伏发电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简称“金太阳示范工程”。“金太阳”工程是继国家出台对光电建筑每瓦补贴20元政策之后的又一重大财政政策。三部委计划在2-3年内,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不低于500兆瓦的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据估算,国家将为此投入约100亿元财政资金,为太阳能屋顶和光伏建筑建设体统补贴,以促进国内太阳能发电市场的形成。
2. 上网标杆电价
“上网电价”是指电网购买发电企业的电力和电量,在发电企业接入主网架那一点的计量价格。上网电价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发电成本、税金、税后利润。所谓“标杆电价”,是为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国家在经营期电价的基础上,对新建发电项目实行按区域或省平均成本统一定价的电价政策。标杆电价事先向社会公布。2004年,我国首次公布了各地的燃煤机组发电统一的上网电价水平,并在以后年度根据发电企业燃煤成本的变化进行了适当调整。
2009年,国家发改委就发布了《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按照全国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分为四类风能资源区,相应设定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政府对四类风能资源区发布的指导价格即最低价格,实际电价由风力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签订购电协议确定。2010年国家发改委公布对农林生物质能发电项目,统一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政策。
2011年8月,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按照7月1日前后核准为界,将光伏上网标杆电价确定为每千瓦时1.15元和1元两档。光伏上网标杆电价出台,使中国光伏行业迎来曙光。
在此之前,国内光伏项目上网电价一般采取招标定价方式,浮动的电价政策存在两大弊端:首先是投资主体单一,风电运营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截止2010年,我国特许招投标的14个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均来自于五大国有发电集团,其中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标了第二批13个项目中的7个,占53.8%。国有发电集团中标的原因除了资源、资金、技术等优势外,明显低于民营企业的上网电价报价是不可忽视的关键因素。低价带来的低回报率也使民营投资者不愿意进入风电运营领域。其次是引发价格战,造成行业恶性竞争。不少国有发电企业关注更多的只是增加项目经验或实施样板工程,对于盈利并不是特别看重,致使招标过程出现低价恶性竞争。因此,低价带来投资光伏发电收益不足,投资主体没有积极性,光伏市场国内需求不足。对于组件厂商来说,实际获得的利润无法与出口组件产品相比,这也致使国内光伏市场出现“两头在外”的局面,既是光伏原材料的进口国,也是最大的光伏组件的出口国。
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出台的最大意义在于为国内光伏行业树立一个标杆和基准,引领企业以此为参照来降低光伏发电成本,逐步推进光伏发电向平价上网迈进。通过确定合理的固定上网电价水平提振作为市场主体企业的投资收益预期,扩大国内光伏市场需求;同时避免在招标“低价者得”原则下企业拼命压缩成本而导致的行业恶性竞争,鼓励光伏电池和组件生产企业将业务范围拓展到下游的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营领域,进一步推进光伏产业的垂直一体化建设。
3.行业规范和标准
目前,我国在新能源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定的目的主要是鼓励新能源产业的壮大和发展,却缺乏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行业准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了风电设备整机组装一哄而上、重复引进和重复建设现象一味追求产量上的扩大,忽视产品质量的提升,互相压低产品价格,造成行业的恶性竞争。
我国虽然是太阳能光伏产品的制造大国,但是产业标准的制定却相对落后,目前实施的相关技术规范只有《平板型太阳集热器技术条件》、《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光伏电站接入电力系统的技术规定》等规章条例,缺乏技术标准和准入规范。美国、德国等国家是当今世界主要的多晶硅生产国,却没有出现严重污染现象,原因是采取了严格的准入标准和门槛。而我国由于没有多晶硅准入标准,一些企业和个人不懂技术也来搞多晶硅,造成了污染和低端产品过剩。我国应在短期内集中力量推进光伏标准化工作,促进整个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新能源贸易摩擦
当今经济全球化趋势迅猛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和本地市场,不断强化本国贸易救济措施,特别是WTO所认可的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更加成为各国理想的贸易保护手段。据世贸组织统计,1995年至2004年,我国是遭受他国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共遭受反倾销365起。2011年中国共遭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保调查67起,涉案金额59亿美元。
近年,我国新能源企业在海外也频频遭遇贸易壁垒。2010年12月,美国贸易代表柯克发布申明称,应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的要求,美国政府已经向世界贸易组织就中国对风能制造商的补贴提出起诉,认为中国对锋利发电制造业设立的专项基金要求受助者使用中国产的零部件,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并阻碍了美国产品的对华出口。2010年10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出的一则通告称,应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简称“USW”)的申请,美方正式按照《美国贸易法》第301条款针对中国政府所制定的一系列清洁能源政策和措施展开调查,即所谓的“301调查”。
2011年10月,由德国太阳能电池厂商SolarWorld等七家光伏企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诉,要求对我国出口的光伏电池、组件等太阳能产品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简称“双反调查”)。11月9日美国商务部决定,“双反”调查正式立案。2012年5月,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中国进行“双反”调查后的初裁,裁定对中国光伏企业出口到美国的光伏电池产品征收31%~250%的关税。受此影响,6月份中国出口美国太阳能产品同比降60%。
2012年7月,德国光伏企业Solarworld向欧盟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对中国光伏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指责中国制造商在欧盟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光伏设备。相比于已经失去的美国市场,欧洲市场的规模更加巨大。一旦欧盟“双反”,我国光伏制造商将遭受摧毁性打击。从整个光伏市场来看,欧洲装机量是全球的60% 左右,中国有六成产品出口欧盟,因而欧盟提出“双反”将对中国光伏制造产业带来沉重打击。2011年,中国对欧盟组件的出口总值超过200亿欧元,此次欧盟的反倾销一旦立案,将是自WTO成立以来世界范围内最大的一场贸易战。
面对来自欧美等国际市场的制约, 今年7月,商务部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8月20日, ,商务部, 发布公告,最终认定,美国华盛顿州“可再生能源生产鼓励项目”等6项被调查措施构成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有关规定,对正常国际贸易造成扭曲,构成对中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对美出口的贸易壁垒。商务部将依法采取相关措施,要求美方取消被调查措施中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定不符的内容,给予中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公平待遇。
在积极采取各种应对措施,保护我国光伏企业海外市场利益的同时,我们也应该重新审视中国的新能源产业发展政策。首先,要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应战,争取国际贸易战中的主动权。其次需要改变以往出口为主(如光伏产业)的模式,在政府的支持下努力发展国内市场,避免成为披着“低碳、高新技术”外衣的传统出口制造业。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和市场准入机制,防止行业的恶性竞争。进一步完善新能源并网发电的价格机制和激励机制,扩大国内新能源需求,逐步摆脱对海外市场依赖,促进新能源产业健康持续发展。